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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 一名80後女歌手和其他成員組團到外地演出——只有這位姑娘開了車,駕齡不過一年的她匆匆上路,沒想到出了車禍。大家都受了傷,其中一位吹薩克斯風男成員傷得比較重。薩克斯男告了女歌手,要求賠償。
  杭州拱墅法院半山法庭剛剛調解了這起官司。
  姑娘26歲,薩克斯男37歲,那天演出大家都擠進了姑娘的車。據說除了姑娘其他一眾爺們兒。
  一年的駕齡上高速,而且又是年輕姑娘,不知怎麼弄的,姑娘駕車一頭撞了護欄。
  單方事故,姑娘全責。
  當時姑娘飛了出去,傷得也不輕,後來據說單單嘴裡就縫了20多針。薩克斯男傷得更重,脖子和腳都受傷了,第一次鑒定,傷殘等級兩個部位分別是:一個九級,一個十級。
  車禍中關於乘客的賠償,只有車上人員險,賠償額度也不高的,基本上是一人萬元的標準。其他人的傷勢用保險金來賠償就夠了,薩克斯男提出要賠28萬元。
  糾紛立案後,姑娘的律師提出重新鑒定,後來鑒定出來兩個部位都是十級,薩克斯男也把訴請金額變更為14萬元。
  女方一口答應,兩人調解結案。
  姑娘的代理人浙江浙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興華說,這是典型的“好意同乘”案件,這類侵權賠償總是讓人很為難。
  “好意同乘”是法律上一個蠻特別的概念,指在司法上定義為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,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搭“順風車”,之後遭遇車禍,發生侵權。
  錢江晚報曾經報道過幾例,2012年有一起,有人開車去拜年路上遇到親戚,好意搭載,結果出車禍親戚成了植物人,親戚起訴司機,要求賠償額高達156萬元。最後雙方也是調解結案,賠償72萬元。2007年9月,寧波的一起“好意同乘”的糾紛,兩個同學結伴去麗水參加老師追悼會,女同學搭乘了男同學的車,發生事故,女同學高位截癱。案件最後也是調解結案,男同學賠付了119萬元。
  不管怎麼說,“好意同乘”總是應該鼓勵的,畢竟是駕車人無償幫助他人。2010年底,省高院公佈一則規定,提供無償搭車的車主發生車禍後,如果無責,車主可減輕對搭車者的賠償——註意,是“減輕”,而非“免責”。
  2012年底,最高院出台有關交通賠償司法解釋,其中規定:哪怕駕駛人有“重大過錯”,包括無證、醉酒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,甚至是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等,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  本報通訊員 拱法
  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
  (原標題:好意同乘半路出車禍誰來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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